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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2021年4月25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我们面临着需要缴纳定金的合同条款,那么我们一定要多注意一下,防止不法分子造成的欺诈行为。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1、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合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二、签订定金条款时注意

  第一,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合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一是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二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第五,要防止某些开发商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三、购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的问题

  法制观念不强,违约不清。行为人之间签定合同草率,合同条款不齐备,随意性较大。甚至怕伤感情,不写违约,为合同执行留下很多隐患。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兑现率普遍不高,而且悬殊很大,很难作为经营参考依据;一方面又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纠纷,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甚至坏帐,剪不断理还乱。


  指导思想滞后,缺乏诚实信用。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较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产销衔接的合同签订方式,造成行为人一方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如供方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努力扩大供货合同数量,有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数量甚至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数倍以上。这些;泡沫合同;的大量签订,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场看好,无法保证供货,使需方失去市场机会,所订的合同像;炸弹;一样迫使供方手忙脚乱处于被动地位;若合同履行期市场不好,需方不来提货,供方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大量积压,;泡沫合同;又成了企业决策的错误导航。再如需方为了确保货源和追求最大盈利,在签订合同时又往往采取;货订三家不吃亏;的做法,在同一品种上与不同厂家多头订货,其数量常常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数倍,市场好多拿点,市场不好不提货。然而,市场只有一个,一头牛身上是剥不下两张皮的。需方这种;水分合同;实际上从签订开始就使超出市场实际需求的其它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若再加上市场回落,将会给供方造成更大损失。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定金条款,那么说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违约的。如果违约了就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定金与订金都是在相应的商业合同签订时所需要交纳的一定费用,很多人对于这两个经济学定义不是那么的了解,毕竟这也是专业知识,所以大家不了解也是很正常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的相关内容。




  一、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定金


  定金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定金通常是指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或是履行前,一方给予对方一定金钱或替代物来担保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是一种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是原数退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还对定金做了如下规定: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生效,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3.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并非一方根本违约就绝对适用定金法则,《担保法解释》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的,或是双方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订金


  订金只是一方当事人在交易时预先给付另一方的预付款,并不具由担保功能,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即使一方违约,交易失败,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返还订金;若交易成功,则订金冲抵价款。


  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根据《担保法解释》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立约定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却没有约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


  二、定金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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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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