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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劳动合同证明的解除和终止区别
2021年4月19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核心内容:提存是一种法律救济,提存机关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不是提存人和提存机关意思自治的结果。提存保管合同有法定最长期限。提存利用国家公信力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您一一介绍。


  法律性质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寄托契约关系说。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 :


  1、提存是出于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而不能解脱债务的一项法律救济,是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行为的认可。


  这种认可显然是公法性质的。提存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提存机关。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将标的物寄存在提存机关,从而在法律上就可以产生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提存无疑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但是,提存并非仅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债务人必须到提存机关申请提存,经提存机关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提存实际上是提存部门依法定原因对债务人受债务的不合理拘束之救济,是国家以非诉讼方式干预民事活动、调整民事关系的具体体现。


  2、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其参与提存的行为系履行公法义务。








劳动合同证明的解除和终止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完成聘用的时候签订的关于劳动的书面凭证,一般来说这个劳动合同会详细的规定诸如劳动报酬之类的内容。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证明的解除和终止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证明的解除和终止区别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三、劳动合同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证明的解除和终止区别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就是一个重要的维权武器。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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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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