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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2022年11月27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核心内容: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体现为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而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增减标的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标的物,拒绝先为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增减标的的数额。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二,延期或分期履行。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三,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核心内容: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购销合同履行地为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交货地点。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购货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二、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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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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