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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从保险代位求偿权案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适用
2022年12月27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是我国主要的运输形式,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为人们所关注的,那么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关系有什么差异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1、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2、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和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做出的,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即不予保护。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算起;在民用航空器没有到达目的地点或无法确定是否到达目的地点,自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之日起计算;在航空器发生事故被迫终止运输的情况下,自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运输合同纠纷的举证

  1、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就被推定为托运行李或货物完好交付并与行李票或航空货运单相符。在向承运人行使索赔权时要负责举证灭失、损坏或延误在航空运输中。


  2、当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受雇人、代理人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此时对上述内容的存在或成立的举证则由原告承担。


  3、承运人为阻止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规定期间内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提出书面抗议实施的欺诈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的法律内容,除此以外,大家还要清楚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解决方式都有哪些。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从保险代位求偿权案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适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案情简介


  2000年3月24日,aa公司与荷兰的bb纤维技术公司订立贸易合同,aa公司向bb公司购买设备。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为工厂交货。同日,aa公司与原告达成前述设备从荷兰到武汉的运输保险合同,承保1/1/8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条款项下的一切险。2001年6月5日,aa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告知合同项下的一些设备的运输方式将由海运变更为空运;对于这些设备,原告将增加承保1/1/8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货物运输条款项下的一切险,其它条件和条款保持不变。


  2000年7月11日,aa公司与速递公司订立运输代理协议,约定由速递公司作为承运方,运送由aa公司及其供应商作为发货人的空运进口货物及其他货物至aa公司及其指定的地点。2001年11月30日,aa公司与速递公司订立运输代理协议,约定由速递公司作为承运方,运送由aa公司及其供应商作为发货人的空运进口货物及其他货物至aa公司及其指定的地点。


  为运输aa公司的前述货物,速递公司又与北京康捷空公司订立协议,由北京康捷空公司安排前述货物从荷兰到上海的航空运输。速递公司还安排由浦东汽运公司负责前述货物从上海到武汉的陆地运输。在北京康捷空公司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康捷空国际公司的安排下,由新加坡航空公司作为实际的承运人,将前述货物从荷兰空运至上海。


  2001年7月24日,新加坡航空公司开具了以康捷空国际公司为承运人代理人及托运人、北京康捷空公司为收货人的空运单,始发机场为阿姆斯特丹,目的地机场为上海机场。同日,康捷空国际公司根据前述空运单,就该批设备向aa公司开具了以aa公司为收货人、康捷空国际公司为承运人代理人的航空分运单,在该份运单的正面,康捷空国际公司载明适用《华沙公约》,并指出委托人注意到承运人关于其限制的通知。


  2001年7月28日,该批设备运抵虹桥机场,并于2001年8月3日清关。当日下午5时30分许,浦东汽运公司至北京康捷空公司在上海的空运进口货物代理锦海捷亚公司的虹桥进口仓库提货。当日晚8时45分,锦海捷亚公司仓库工作人员将两辆铲车开至装货场地,开始装运该货物。装货前该件货物在航空公司专用的平板车上。两辆铲车从同一侧将货物从平板车上挑起10CM左右,平板车开走。为保持货物的平衡,铲车又下降了30CM左右,距离地面约有20CM。在浦东汽运公司装货卡车的边栏板打开准备装货时,货物突然从铲车上翻下,货箱里边渗出液体,倾斜标志变色。2001年8月8日,本案各方当事人代表会同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锦海捷亚公司仓库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发现,一个木箱在搬运过程中侧翻,防倾斜标志泛红。打开木箱后发现,机器一端外壳的一角变形。木箱底部发现有玻璃、陶瓷及耐热材料碎片。该局经查阅锦海捷亚公司运输事故记录,认为前述残损情况系该公司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各方一致确认,该箱内货物的外表损伤以该检验结果为准。该箱货物运抵武汉后,由aa公司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该箱内货物的非外观的实质性损伤依据该局出具的报告认定结果。2001年8月11日,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aa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残损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该台设备由于损坏程度严重,已无法使用。aa公司将受损设备运回荷兰原生产厂家进行修理,先后共支付运费人民币151,575.50元,修理及更换部件费用821,300.00欧元。


  2002年5月17日,aa公司向速递公司出具了索赔函,要求速递公司赔偿损失。5月29日,aa公司向原告提出索赔报告,请求原告赔付前述损失。12月2日、2003年8月7日,原告先后分两次向aa公司赔偿损失计人民币6,147,065.50元。2003年8月1日,aa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就该货物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让与原告。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


  一、被告武汉市邮政速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89,420特别提款权;


  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一、多式联运中的总承运人应对运输全程承担合同义务


  aa公司为运输该公司从生产厂家bb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与速递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由速递公司负责将aa公司的货物从荷兰运至目的地武汉市,并以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与原告订立了保险合同。速递公司委托北京康捷空公司、浦东汽运公司分别负责前述设备从荷兰至上海的航空运输和从上海到武汉的陆地运输。被告速递公司是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也是其与aa公司运输合同的总承运人。被告速递公司为履行其与aa公司的运输合同,又将航空运输部分转包给北京康捷空公司。故北京康捷空公司是航空运输部分的缔约承运人,新加坡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康捷空国际公司是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锦海捷亚公司是北京康捷空公司在上海的代理人。浦东汽运公司是从上海到武汉陆地运输区段的承运人。aa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了aa公司的损失,并代位向被告速递公司追偿损失。aa公司与速递公司运输合同履行中货物损失的确定是原告代位求偿权的基础。


  第三人aa公司与被告速递公司之间订立了有效的运输合同,速递公司应按约将aa公司之机器设备安全、及时地运送至目的地武汉市由aa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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