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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赠与合同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
2022年11月12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认识赠与合同

  核心内容:如何认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其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行为,也是一种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从法律特征来说,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是无偿的合同。而赠与合同的生效也是有条件的。本文由为您介绍赠与合同的性质、法律特征和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同的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赠予合同的基本特征

  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到最后有没有效,部分共有人能否撤销,得看该合同签订时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法的途径下成立的。

  

  李根、王英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根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给独生女儿李璐,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根与女儿李璐产生矛盾,李根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李璐。故李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根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李根应继续履行。因为房屋赠与合同是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李根与王英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缺乏共同共有人双方的合意的情况下不能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李根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英与李根仍为该房的实际所有权人。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第三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可以部分撤销,部分无效。房屋是李根、王英的共有财产,李根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李璐,是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但是王英并没有撤销合同,因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该受赠房屋系李根与王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显然第三种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利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问题是,在该案中李根与王英两人产生分歧,李根单方面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王英则反对撤销该合同。笔者认为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非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不属于负担行为,无需权利的共同共有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能行使该项形成权。该房产既然属于李根与王英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以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根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英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根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

  因此,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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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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