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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 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有何说明义务
2022年12月12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

在生活中,有很多债务关系的产生,产生之后,又会有很多权利义务的转移,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债的转移中的概括承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3、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效力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2、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3、从权利、从债务随同转移,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总而言之,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都要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否则就无法发生转移的法律效果。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有何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通常会就对方提出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被提问方有义务如实回答,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针对双方的地位,该说明义务应有所区别。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其与招聘职位直接相关的基本工作技能、经验、经历、学历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但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谨慎义务,应由用人单位主动进行了解,除非劳动者自身存在不适合所应聘工作岗位的情况,否则劳动者没有主动说明的义务;其次,用人单位了解的情况应限于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为保护隐私的需要,应聘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已婚、未婚、分居、离婚、同居或是否已怀孕、将怀孕等家庭状况。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在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要苛刻得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信息占有极不对称的状况决定了,作为普通劳动者很难对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而这些情况又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最息息相关的,因而单位有义务主动说明。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这种告知义务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否则当出现纠纷时单位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故书面告知既是对劳动者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订立劳动合同有何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对缔约双方来说均有适用之基础。劳动者在缔约磋商阶段亦有可能获得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将极大地增加,故保守缔约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应成为先合同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同理,单位出于招聘需要可以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履行合同相关的隐私信息,但这仅意味着单位享有有限的知情权,而无披露权。而且,这种保密不仅是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劳动者的信息,也不得向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具体用人部门以外的人透露,否则均应构成对劳动者隐私的侵犯。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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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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