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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A公司向马来西亚M公司索赔案
2016年11月24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1、案情介绍
  日本a公司向马来西亚m公司出售一批圆铁2000公吨,然而m公司在收货后发现有不少圆铁尺寸与合同不符,包装参差不齐,货物售给客户后,当地用户向m公司提出严重的道德上的抗议和对以后交易的警告。在m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定购另一批1000公吨圆铁的要约中,m公司提出下列索赔警告:“鉴于我们是老客户,我方暂时对上次交易你方的违约不提出索赔,但我方将保留这一权力。 如果你方这批货物再像上批货物出现包装不良及尺寸不符,我方将连同上批交易中你方不良品部分一起提起索赔。”在要约中m公司还对货物尺寸、包装附加了更详细的条件。 
2、案件结果
  a公司承诺了m公司提出的附加条件,并与m公司签订合同,在对第二批1000公吨圆铁的交易中给予了充分的注意,装运了良好的货物,m公司也很满意,未再提起正式索赔。
 
3、基本理论
  索赔的警告是指索赔人在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后向可能违约的想对人(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如对方违约将向其索赔的警告。索赔的警告并不是正式索赔,主要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为避免索赔的发生和在损失发生后顺利地提起索赔,当事人还是在交易中预先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警告为宜。 
4、案例分析
  有些情况下,提起索赔的警告往往会收到比提起正式的索赔更加令人满意的效果,本案即是。卖方a公司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约定,m公司遂在第二批货物的要约中向a公司提起了索赔的警告,结果a公司非常重视,并认真履行了第二批交货合同,双方都省去了本应投入在索赔与理赔上的花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考虑提出索赔警告:
(1)有违约行为的对方交易人是老客户,为了以后进行贸易往来,可先提起索赔的警告;
(2)分批履行的合同中前批货物卖方有违约行为,买方不愿解除合同并希望以后各批合同能够切实地得到履行;
(3)对方违约未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或仅造成微小的损失,而且索赔人需要更多的客户。


来源: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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