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2017年2月3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
(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
(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
(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
(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
(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来源: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1514202056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4202056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