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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签单 无证据支持自付
2018年2月1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不能提供单位授权签单的证据,致使所消费的餐饮费自能由其自行负责,判决被告支付餐饮店就餐费4037元。

       原告刘博远在其经营博远药膳酒楼期间,被告杨涛(化名)先后以单位名义消费四次,共欠餐饮费人民币4037元。事后,刘博远向杨所在单位催收该笔款项时,其单位不予认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涛支付餐饮费人民币40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涛声称自己是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民事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就餐行为应属其个人行为,是其个人与原告刘博远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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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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