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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主张权利
2018年5月10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主张权利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下的公告,起源于关于处置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司法解释,全称是《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权利人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这时候应该给债权人一个救济方式。
使用公告的方式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义务人下落不明;二是公告当中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三是要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和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在第三个条件中我们要注意两个词,一个是有影响,国家级和省级有无数张报纸,有些报纸听都没听过,更不要说看到了,我们强调要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加上有“影响”两个字以后我们觉得给法院增加了麻烦,还要考虑什么叫有影响,律师还要抗辩是否有影响。还有一个词是在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要在义务人住所地省级,限定的目的是遵循公告本来的意义,最大可能的让当事人能够知晓,避免发生在权利人自己住所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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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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