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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儿童坠河丧命 父母起诉水务局被驳
2018年7月16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八岁的儿子不慎坠入河死亡,父母起诉水务局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原告李女士、张先生共同诉称,2008年11月29日13时许,儿子小张外出时不慎坠入顺义区西二环减河桥西侧河内死亡。被告作为河道管理者未修建护栏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悲剧发生,应对此事故负完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4940元,丧葬费33357.5元,停尸费2450元,尸检鉴定费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4940元,共计454937.5元。

  被告顺义区水务局辩称,我单位对河道的管理职责在于对河道、堤防的保护管理,对河道的水质进行监测、测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在河道两侧修建护栏不在我单位职责范围内,我单位对河道两侧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2008年4月15日,我单位的下属单位潮白河管理段向中小学生发出“中小学生要珍惜生命,请不要到潮白河减河嬉戏游泳”的公开信;我单位在河道两侧显著位置树立警示标志,提示广大居民不要在河道内游泳、玩耍,河道护坡上也有提示语。小张是未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到水边玩耍,小张的家长疏于监护,导致小张发生溺水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小张的父母,小张出生于2000年12月18日,系小学二年级学生。2008年11月29日上午,小张与另两名男孩在小张家玩耍,后小张提议三人结伴到顺义区西二环减河桥西侧减河附近玩耍。期间,小张发现水中有漂浮物,在其持小木棒打捞该物过程中落入水中。两名男孩发现小张落水后即到附近呼救,后路人报警,警察赶到时发现小张面朝下漂浮,打捞上来后已经死亡,经鉴定系溺水死亡。

  另查,减河系被告下属单位潮白河管理段管理的河道,在河道两侧筑有护坡,护坡上有红色油漆书写的“禁止垂钓游泳”字样。岸边立有水泥警示牌,上注“禁止捕鱼、游玩”。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对河道的管理职责为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及水质的保护、河道清障。被告在护坡上书写了明显的警示标语,并在岸边树立了警示标牌,亦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宣传工作,已经尽到相应的职责;原告亦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在事故河道安装护栏的义务,且原告之子小张死亡的结果与被告是否安装护栏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于河道的管理职责不能被无限扩大。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的看护人未能尽到看护职责、监护人亦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对小张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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