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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2021年4月23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合同法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那具体的合同附随义务是怎样的呢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的附随义务,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讲,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律师。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李某于2011年5月4日在某商场购买一瓶;康师傅;牌绿茶,回家之后打开瓶盖,发现瓶盖上标有;再来壹瓶,兑奖日期2011年9月30日止;,第二天李某携带中奖瓶盖、购物小票前往商场兑奖,商场工作人员以商场无兑奖业务为由拒绝兑付。




  对于本案中,商场有无为李某兑奖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场没有为李某兑奖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为李某兑奖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当为李某兑奖。




  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有无义务为李某兑奖,该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为了更好地加以分析,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立法上确立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理论上看,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应属法定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通常认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完成善后事务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依然负有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等义务,这些义务属于履行后阶段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存在于义务履行完毕。履约后阶段的义务既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二、在本案中,李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李某随后的中奖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商场均有为消费者兑奖的义务,该义务双方之间虽然不未明确约定,但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开始,这种基于买卖合同派生出来的义务就已经存在。另外,商场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者、经销商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而消费者作为销售的最终环节,在与生产者、经销商的沟通方面较商场依旧处于弱势。


  三、综上所述,商场为李某兑奖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为李某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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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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