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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单合同的取消应符合什么条件
2018年9月30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现在网络是比较发达的在很,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这个时候签订的就是网络订单的,这个网络订单也是可以取消的,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订单合同的取消应符合什么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在网络订单出现的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话,那么就可以取消了。或者是不公平的我同也可以取消,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对方想取消的就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


来源: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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