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2019年四川成都合同义务转让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合同义务转让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19年5月30日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文书,如果违约的话会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所以合同双方都可以放心地履行约定的内容。

  王春龙律师,沈阳专业合同律师http://www.xdhtaolaw.cn/,现执业于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注于高端专业领域的合同务法律服务该律师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义务转让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合同义务转让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王春龙律师 四川成都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来源: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合同义务转让条件,合同义务转让效力


王春龙——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15142020568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4202056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